书摘
一、绪 论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案例一行政的概念
【案情介绍】
1994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8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某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
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某大学为田某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某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某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某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某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某的学籍一事向原**教委申诉,原**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某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某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某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某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某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某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某签字,准备等田某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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