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维修原则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文物建筑保护、编修中的中国特色问题
古建筑一词,过去曾被称作文物建筑、建筑文物、历史建筑等,在国外也都称之为古建筑、历史建筑,现在也大都称为古建筑。在文物法和不少法规、公约、宣言、准则也中称古建筑,随着文物保护的发展,在古建筑中又增加了近现代建筑和现代化的科技、工业、公共建筑等,应称作为“文物建筑”为宜,但古建筑仍然是文物建筑中的重要部分且已习称了,目前仍以古建筑称之。本文是199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亚洲太平洋地区历史文物保护会议上的学术报告,主要突出了中国特色受到了亚太地区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15年过去了,情况虽然有了发展,但原则问题、特色问题仍然值得参考。“四保存”的原则,得到了不少国外同行的共识。现根据一些新的发展做了部分修改,请教方家高明,错误之处,敬请不吝批评指正。
文件保护工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针对破坏而言的,针对各种不同的破坏原因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以制止或延缓其破坏,达到保护的目的,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的内容。
文物破坏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不外是人为的破坏和自然的破坏两种。所谓人为的破坏,即是由于人为的原因所造成,如拆毁、改造、敲砸、污染、失火、环境破坏等。防止人为破坏的方法主要有宣传教育,说服执行法律、命令、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等。此方面的问题较多需另行专门讨论,这是主要谈一谈防止自然破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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