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居于突出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高人民法院历时数年,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起草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于2003年12月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经营者的**保障义务、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雇主责任、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相互关系、定期金赔偿等等,并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