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股权转让类别
所谓股权,又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一种权利。由于在法律上,公司被拟制为一种和自然人一样的客观实在,公司与其投资者的人格截然分开,因此为了确保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的财产一旦用于出资即物化为公司的财产,由公司而非该股东对其享有所有权。作为丧失出资所有权的法律对价,股东取得的是与出资财产等值的公司股份份额,股权便是体现在该股份份额之上的权益。
由于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会关系到股权的转让等重要问题,因此受到了学界的高度重视。然而,关于股权性质的讨论却从来都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形成通说。概括一下,目前的主流观点共有四种:
(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源于所有权,归于所有权,股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由于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所以股东对公司财产当然享有**所有权,可依其在公司占有之份额对公司财产行使支配权,而公司对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则享有法人的经营权,或称经营所有权。根据该学说的理论,如果认为股权仅是投资人在失去出资所有权后得到的法律对价,那么股权就成为了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拟制出的权利,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而任意伸缩或变塑,难免就会威胁到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只有从股东的**所有权和公司经营所有权的分离和契合角度来阐明股权,才能构成完整的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的现代公司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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