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章 英国法上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一、行政裁量的概念
行政裁量权意指行政机关拥有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是否行使行政力和怎样行使权力的自由。根据普通法世界行政法学者的认识,裁量权的**含义就是官员在运用权力作出决定时,对决定的理由和标准的确定拥有较大的自由空间。牛津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克雷格认为,所有对行政机关授予权力的规定,都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X存在,则行机关可以或者应当做Y,在这两部分都可能存在行政裁量权。在前一部分中,法律经常会运用一些具有开放结构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利益”,或者使用一些主观性的语言,例如“大臣认为必要时”等;在后一部分,当法律规定的是“可以”时,行政机关经常就会拥有是否采取某种行为的选择权,而对于具体采取措施的范围与方式等,法律也往往留给行政机关自已一定的判断空间。在前者,法院审查的**方式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一定的证据正当化其判断,只要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其判断具有合理的基础,法院就应当尊重;在后者,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形等。
从概念上来说,英国行政法行政裁量权所包括的范��要比德国行政法宽,在德国,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经由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可以决定是否使相应的法律效果发生,或者选择产生体何种法律具有裁量权,行政法规范中所运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并不意味着其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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