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性的基本方法
我在序言中已说过,治史不能机械的拘守某一类固定的方法,但也不能不注意一些大原则大方向。我觉得治史学有几条应注意的原则性的基本方法问题,也有一些应注意的较具体的规律。兹先就原则性的基本方法问题提供一点意见。
(一)要“专精”,也要相当“博通”
专精与博通两个概念当为一般人所知,不必说,但尤着重“精”与“通”两字。专不一定能精,能精则一定有相当的专;博不一定能通,能通就一定有相当的博。治学要能专精,才能有成绩表现,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所以近代治学愈来愈走上专精之路,要成为一个专家。虽然*近已注意到科际的研究,但过分重视专精的观念仍然未改。其实,为要专精,就必须有相当博通。各种学问都当如此,尤其治史。因为历史牵涉人类生活的各方面,非有相当博通,就不可能专而能精,甚至于出笑话。所以治史*为吃力,很难有一个真正的青年史学家!
治史的博通可分从两方面谈。**,史学本身的博通。即对于上下古今都要有相当的了解,尤其对于自己研��的时代的前后时代,要有很深入的认识,而前一个时代更为重要。若治专史,例如政治史、政制史、经济史、社会史、学术史等等,治某一种专史,同时对于其他的专史也要有很好的了解,至少要有相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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