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至第八条属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章总则”的内容。在“**章总则”中,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征税对象以及税率。
1.1 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1.1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原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新税法”),则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在新税法第五十条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如下:①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其投资者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②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