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理论
**节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
八、人权理论的社会保障说
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有的,先于国而存在,任何人不能被剥夺。意大利人文主义的先驱但丁**个提出了“人权”概念,法国科学家、哲学家笛卡尔提出了“天赋”观念。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洛克,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等都对“天赋人权”思想进行过论述。格劳秀斯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专章论证了“人的普遍权利”,主张对财产的占有是人的一项普遍权利,是由自然法的理性要求派生出来的,这一思想后来发展为天赋人权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还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甚至连上帝也无法改变。这一思想后来演变为自然权利不可取代、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系统观点。斯宾诺莎在代表作《神学政治论》中,专门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之权”。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本来是平等的,人类为自我保存便互相约定建立**,并将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转交主权者。洛克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当作人的自然权利,并认为这些权利是人的本质,人权不可侵夺的内在根据在于它是天赋的永恒的“自由”权利,要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好的办法就是每个人都与他人达成协议,创建共同生活在其中的政府,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那些自然状态下个人不能有效保护的自然权利。**源于签订“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每个个体在“公共人格”上都获得了**原创者的角色。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政府共同体(**)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社会契约的实质就是公意,即参与定约的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每个缔约者不得违反公意,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个人意志已消融在公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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