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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适用解析(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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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适用解析(修订版)

  • 作者:彭阳春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62355
  • 出版日期:2006年05月01日
  • 页数:472
  •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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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03662355
    • 作者
    • 页数
      472
    • 出版时间
      2006年05月01日
    • 定价
      ¥35.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2003年12月31日,中共**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部党内法规是在1997年2月中共**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力地推动了处理违纪案件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由于《党纪处分条例》的有些规定尚不够特别明确和具体、有些规定相互之间界限不易区分等原因,实践中也有同志反映在准确把握和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进一步宣传《党纪处分条例》,促进《党纪处分条例》的贯彻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纪处分条例》开展深入研究和理论探讨,作者结合近十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在认真对《试行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进行理论研
    文章节选
    关于《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比较
    2003年12月31日,中共**颁布施行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书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一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实施近7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本书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将逐渐完成它的使命。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区别何在?笔者不避浅陋,试就两者的若干问题做一些比较。
    一、整体结构的比较
    《试行条例》整体结构分为三编,即第1编总则、第2编分则和第3编附则,共分为13章,总计172个条文。其中总则含5章,共32个条文;分则含7章,共128个条文;附则含1章,共12个条文。
    《党纪处分条例》是在《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两相比较,《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条文总量也与《试行条例》大致相当,为178条,但将《试行条例》l3章修改为15章。其中总则仍保持5章不变,但不再保留第二章“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而是将其内容与第1章合并作为新的**章,其余3章除了名称上稍有变化外,基本内容也有部分调整,但变化并不明显。
    ……
    目录
    关于《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比较
    一、整体结构的比较
    二、总则内容的比较
    三、分则内容的比较
    四、附则内容的比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编 总则
    **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
    第三条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第四条 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
    第六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第八条《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的界定
    第十条 纪律处分种类
    第十一条 纪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
    第十五条 开除党籍
    第十六条 改组
    第十七条 解散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再度违纪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的含义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的含义
    第二十一条 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二十二条 格外减轻
    第二十三条 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二十五条 合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纪竞合
    第二十七条 共同违纪
    第二十八条 集体违纪
    第二十九条 比照处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被劳动教养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党员处分后的建议和移送
    第三十三条 党员受其他处理后的党纪处分适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和**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的界定
    第三十五条 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下落不明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死亡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三十九条 主动交代的认定、坦白从宽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
    第四十一条 违纪所得利益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附则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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