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共同犯罪与身份关系立法概况
**节 大陆法系共同犯罪与身份关系立法概况
大陆法系许多**的刑法都对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亦即身份犯共犯的定罪量刑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以身份的分类为标准,其立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相结合模式
奥地利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法规规定可罚性、不可罚性或者刑罚的量依存于与行为的不法相关的行为者的特别个人资格或关系时,即使只有参与者中的一个人具有该资格或者具备该种关系,并且为法定的犯罪时,该法规对所有的参与者仍全部适用。”第2款规定:“与此相反,特别的个人资格和关系仅仅是专门与责任相关的情况下,该法律仅得适用于具有该种资格和关系的参与者。”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共同犯罪与身份的问题,奥地利刑法的处理方法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就违法身份而言,无身份者参与有身份者的正犯行为之中,应当认为两者成立共同犯罪,即身份具有连带作用;就责任身份而言,共同犯罪人各自具有的责任身份只对其本身发生作用,即身份具有个别作用。
二、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相结合模��
1851年德国普鲁士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问题,并没有作一般性的规定,而仅于第35条仿效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为“重罪或轻罪的可罚未遂的共犯,依该重罪或轻罪的正犯相同之刑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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