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人民调解概述
**节 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调解作为解决��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古老方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在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活动的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的。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早在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地方政府具有调解职能,而l942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和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凋解条例》等更是将人民凋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建国以后,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确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二享有“东方经验”、 “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问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0年以来,*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先后出台多项规定,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改造,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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