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
1.1 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法律关系是连接建设法规与建筑活动的桥梁;建设法规通过建设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1.1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筑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
1.政府管理职能部门
(1)**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关履行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主要是审议批准**建设计划和**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情况。
(2)**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管理**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政府行业主管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计划机关:包括**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期、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等。
2)**建设主管机关:主要是指建设部。其职权是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法规规章;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和定额,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质量等。
(3)**建设监督机关 **建设监督机关主要包括**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等。
(4)**建设各行业业务主管机关 **建设各行业业务主管机关包括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等。其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还有与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保护有关的重要机关,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时,就具有法人资格。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人组织形式有:
(1)业主业主作为建筑活动的权利主体,始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备案时成立。业主方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可以是以公益事业为主的文化教育、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或者各级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建筑市场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解释,业主方一般就是建设单位。根据原**计委《关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需要方,是建设投资的支配者,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2)承包方承包方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设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资质能力,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方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合法的继承人。按照生产的主要形式不同,承包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混凝土构配件及非标准预制件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等。在我国建筑市场上承包方一般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其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被称为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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