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医院注射预防针致儿童左坐骨神经损伤案
【案情介绍】
2006年2月3日,甲(儿童)的母亲按规定带甲到乙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针。2006年2月18日,甲母发现甲左脚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带甲在当地多家医院诊治。经某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手术探查,确诊甲为注射性左坐骨神经损伤。2006年10月18日,原告甲及甲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乙医院承担原告的损失194 986元和今后再次手术的费用。审理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对甲的病因作出鉴定结论:甲左坐骨神经损伤系注射所致。2006年12月23日,该市**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甲病例作出鉴定称:本例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事故范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医务人员从事的不是护理诊疗行为,而是预防接种行为,因此不属**事故争议范围,故按《民法通则》的赔偿方法,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全额赔偿。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是:**,因预防接种行为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属医患关系;第二,在发生医患纠纷时,除了适用《**事故处理条例》,还可适用哪些法律规范,本案原告可依据哪些法律规范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