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法律原则的涵义及其分类
(一)法律原则的涵义
“原则”一词在法学上源自拉丁语Principiumdr,原意为“基础”、“起源”、“开始”。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定位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是“1.法律诸多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法律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确的前提,不能对之反驳,他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①《元照英美法词典》解释道,“法律的(基本)原则指不能为个别或具体的法律规则所涵盖,而在司法判决中作为司法推理的权威性起点的一般性原则……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更为抽象、粗泛,因而适用起来更为灵活”。②
按照贝勒斯的观点,原则是可以证成规则的。③法律原则往往通过将社会观念、法律精神、政治需要等通过概括与归纳,成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一般性法律规则的基础性原理。它一般贯穿于整个法律文件之中,是高于一般性法律规则、体现所存在的法律文件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法律原则是在法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被高度概括和高度抽象出来的,调整法律体系的普适性规范,具有指导法的制定与实施、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不足的功能,是“许多法律推理所信赖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解决的待决案件的一般原则”。
① Black's Law Dictionary.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 Co.,l983,P.1074.
② 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订:《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1页。
③ 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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