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合同主体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
在合同中,承包人*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这里的价款除了包括发包人对承包人因进行工程建设而支付的报酬外,还包括对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的相应价款。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的工程量较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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