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公司法
**节 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法性
所有的公司不仅应取得合法的具体形式,而且应按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设立,并依法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具备章程、资本和机关三个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不仅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也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
(二)营利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司的营利性实质上是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的反映。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大化,才能让股东收回投资。法律承认并保护公司的营利性,可以鼓励投资,创造社会财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独立性
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规定,表明了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它不但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而且还应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经济组织,其独立性还表现在其投资人与经营者在权利;义务及责任上的分离。
二、公司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的意义。
(二)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所作的分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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