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仲裁机构的学理阐述
**节 仲裁机构的涵义
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构。仲裁机构从广义的角度讲,包括仲裁管理机构和仲裁裁决机构,而狭义上的仲裁机构仅指仲裁裁决机构。仲裁管理机构包括常设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它们是对仲裁日常事务、仲裁人员、仲裁工作进
行管理、协调和组织的机构;而仲裁裁决机构仅指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它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特征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
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对仲裁机构进行论述,即从仲裁管理机构和仲裁裁决机构两方面进行研究。仲裁管理机构享有仲裁事务管理权,主要职能包括制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收费标准、聘任培训管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相关方面协调等。仲裁管理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接受仲裁申请和组织仲裁工作的管理机构。仲裁裁决机构指仲裁庭,它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仲裁机构的特征
1.仲裁机构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
每个社会都是由个人和社会组织构成的,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社会组织首先可以分为两类,即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其中非政府组织又可分为两类,即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经过这两次划分后,社会组织就被区分为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称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机构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故又称“第三部门”。非营利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专门提供那些不能由企业及政府充分提供的社会服务。
仲裁机构作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种社会机构,其动机和行为不是也不应该为了取得相应的报偿和盈利,而只能是以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为基本目的。仲裁机构只应站在场外充当裁判员——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一般不能作为运动员亲自入场,直接参赛。仲裁是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的,去解决市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该属于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需要的内容,并由此界定仲裁机构应该属于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政府当然应该支持。当然,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仲裁也不能例外,随着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终全部或部分仲裁机构可以实现不再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但即便到那时,仲裁机构仍然要受到社会和政策的严密注视,需要加强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和费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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