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习惯与法律之关系辨析
习惯的产生作为一种社会规则系统的形成表明: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秩序状态。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人类的社会生活也不断趋于繁杂,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逐步超越了早期原始社会的交往关系。人类的历史演进*终宣告早期习惯不能适应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进而需要一种全新的规则来完成对繁复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这种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形成以后,与习惯共同承担着人类社会秩序治理的任务。*初,法律与习惯相比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且基本上也是习惯的重述;后来,法律逐步取代了习惯的重要地位,并且发展出了独立的术语系统,此时的法律才算是真正独立于习惯规则系统了;*终,法律成为社会秩序治理的*主要的规则系统,而习惯却被边缘化了。从理论上说,习惯是法律形成的源头已经为学界所认同,但是,法律形成以后,尤其是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秩序治理的主流规则系统以后,二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在不同的理论视角下却呈现出不同的解释。
一、习惯与法律关系的法学观点
国内主流的观点都承认习惯与法律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就是习惯是法律形成的起源和基础,法律是习惯不断发展的产物,法律与习惯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和联系。从起源角度来看,习惯作为法律生成的源头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争论主要在于究竟早期的习惯演变应当看成是法律的形成,还是看成习惯自身的演化形式?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以法律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习惯究竟与法律之间形成何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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