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QQ咨询:
有路璐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08年最新版)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
  •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 ISBN:9787542919915
  • 出版日期:2008年03月01日
  • 页数:730
  • 定价:¥98.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包括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为了稳妥起见,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实际上,国内大型的企业集团考虑到合并报表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上市的子公司存在会计政策差异,已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国资委下属的多家特大型国有企业在2007年也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都公布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金融企业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因此,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会计法》指导下的会计法规主体。为了保证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顺利实施,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部委相继颁布了配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配套法规。
    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及其应用指南的颁布,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为了促进这套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体系与企业会计法规体系相对独立,仍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行政、事业单位
    文章节选
    **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
    目录
    **编 综合性会计法律
    **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第三部分 会计结算相关法规
    第四部分 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五部分 会计监督相关法规
    第二编 企业会计法规
    第六部分 企业会计法规
    第七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九部分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第十部分 财政部发布的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
    第十一部分 证监会发布的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
    第十二部分 其他部门发布的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
    第十三部分 企业常用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部分 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部分 企业涉税会计法规
    第十六部分 其他企业会计法规
    第十七部分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八部分 企业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十九部分 企业财务管理法规
    第三编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
    第二十部分 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法规
    第二十二部分 注册会计师管理法规
    第二十三部分 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外法规
    第四编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
    第二十四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配套法规
    第二十六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二十七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