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适用法律救济: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城市房屋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启动仲裁程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期间,城市房屋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由人民法院依照先予执行的法律程序,对被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承租人的城市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人与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与城市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书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城市房屋拆迁的执行;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城市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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