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民事责任
梁洪、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诉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①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梁洪。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
2003年3月3日,原告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超大公司)以自己名义为挂靠其公司而实际车主是原告梁洪的桂Al2898乘龙货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简称财保邕宁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载明:保险人为超大公司,保险车辆为桂Al2898乘龙LZl l0MN货车,新车购置价150000元;承保险种和保险金额是:车辆损失险(适用《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金额150000元;第三责任险(B),保险金额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D1),保险金额每人(座)20000元,共4人座;三项保险费共5873.06元,首期3000元于2003年3月3日付清,第二期2873.06元于同年7月4日前付清;保险期自2003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4年3月3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中载明了可供投保人选择的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火灾、爆炸、���然损失险等,还载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险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内容包括: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注:包括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不能单独承保;被保险人或其他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受损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偿中扣除;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免赔率为20%;《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免赔率为20%;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及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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