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救助为主
关爱弱势群体是全社会的责任,对这一群体进行救助既是**和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成员的义务。社会救助首先是政府行为,从**和政府获得物质帮助是法律赋予社会弱者的基本权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运用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正,努力消除贫困和不平等现象,建构一个更加完备的能确保每一个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尊严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基本目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救助也是社会救助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国外的社会救助体系中,非政府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转移和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责任,社会公众也积极参与其中,社会救助是真正的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行动。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仅仅是政府的行为,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很低,再加上我国非政府组织不发达,除政府救助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救助��占微小的比例,社会救助与社会救助几乎是同义语。
社会救助既涉及民生问题,也涉及民权问题。民生问题更多地为经济学和社会学学者所关注,而法学,特别是公法学学者更多地关注民权问题。当然,在实践中,民生和民权往往密不可分,民生涉及的就是人的生存权问题,而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又是以人的生存权为基础和前提的。
随着世界进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时代,各国和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面临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如何通过社会救助应对贫富分化,解决弱势群体的诸多生活困难,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平衡发展,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共同需要解决的课题。在当代中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行业的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在这一背景之下,如何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如何强化现代政府的救助责任便成为关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学者的高度关注,已有诸多相应研究成果问世。但法学界对这一领域的重视程度似乎有所不够,近年来虽也有一些新的相关研究成果问世,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带有其他学科的影子,欠缺法学视角的切人。特别是公法学界对社会救助问题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社会救助法研究》一书,集作者多年研究之所成,立足法学的基础之上,围绕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范畴对社会救助问题展开研究,对其中*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