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笔谈
裁判思维的转换与释明制度的重构
随着哲学诠释学对裁判思维的渗透,案件事实的建构过程实际上融入了当事人与法官各方的“前见”。为了消除前见的负面影响,对话是一种*有效的回到事物本来面目的形式。在对话的立场上需重新认识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释明制度,所谓释明,是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交流,增强案件事实建构过程的透明度,消除在建构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各自前见中的负面影响,协同发现案件真实。唯此,我们将以更开放的心态看待释明,更灵活的方式进行释明。当然,关键是要转变法官的思维,强化对话与合作的意识,艺术化地开展释明。
一 分立到融合——裁判思维的转换
在传���的法学教育中,演绎推理(司法三段论)是影响*为深远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对裁判思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司法职业化的推进,这一裁判思维正在发生着变化。
(一)司法三段论对裁判思维的影响
司法三段论认为,司法裁判首先是以司法三段论形式进行的,即法律规范为大前提,特定的案例事实为小前提,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结论。其中,法律规范的要件,通常系由多数要件特征组成的。因此,特定的案例事实必须该当于所有的要件特征,始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
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思维规律的总结,帮助法官解决了如何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联系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案件事实是如何建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