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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军事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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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军事史论集

  • 作者:王尔敏
  •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3376490
  • 出版日期:2008年10月01日
  • 页数:333
  •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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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王尔敏先生乃近代史研究的巨擘,早年即以军事史研究而著称。本书即王尔敏先生研究清代军事史相关成果之结集。书中除主要探讨了清代军事制度之变迁外,还侧重讨论了晚清之际湘军体制之成型,并对曾国藩、胡林翼等湘军创始人进行了细致且深入的研究。全书史料之丰富,研究之透辟,无不显示出作者之高远识力,该书可谓研究清代军事史之重要力作,也可作为研究湘军史之延伸。
    文章节选
    摘要:南京展望抽复样清代勇营制度清季军事史论集清代勇营制度
    一引言
    有清一代军制,大致言,总括于八旗、绿营二种体系。以当日**政府立场观之,原认定并确信只有此两种**军制。虽至中叶有所变化,末叶有重大改观,然自始迄终在制度体系上一直维持旧贯。是以晚清之勇营者,有其历史实质之军制地位,并有其全国性重大活动,而在晚清*后六十年间,则一直居于**制度体系之外。后之无论编纂传统形式之史志典章,或撰写新形式之史学著作,于言军事制度,八旗绿营之外,间或及于新式海军陆军,绝无述论勇营之制者。
    至于勇营制度,固不同于八旗绿营,且亦不同于晚清末季十数年间之新式镇军。以对清代史实而言,其重要性应不在八旗绿营之下。以论其所当之时代使命,实远在八旗绿营之上而无可疑。本文所以提出研讨,基于四种动机: 其一,在就军事制度之意义,补充前代史志之缺漏。其二,在发掘其产生与形成之渊源痕迹。其三,在描述一代制度之实质内容。其四,依制度分析之手段,考究此种制度之时代意义。*后所要达成之目标,是从历史实质中绎出一种完整之系统概念。换言之,即欲就琐屑混杂交错繁乱之片段史实中,以取得一套制度史之整体内容。
    讨论勇营制度,首先涉及“勇营”一词之定义问题。何谓勇营?自须首先有一正确概念。但此名词虽然简单,而内容意义则牵涉颇为广泛,其本身实由一种军事活动之长久经历发展而来,有其渊源背景,将于下一节依次论述。在此可以简单形容: 勇营即是以勇之分子所组成之军伍。然而什么是“勇”?又须有另一定义以作解释。不过即此一字之定义,亦必须就广泛之历史知识,作为注释之依据,自然将随后作详细探讨。在此只能暂作不甚周全之简化定义,所谓“勇”: 即是半正式之兵,其身份资格,用勇一词,与兵作区别。至于何以会有勇?并何以会产生勇营?以及勇营是何等形式、素质、功能?与其发展没落,均系本文所研探之**题旨,并须予军事制度史描绘一完整之状貌。
    二勇营渊源
    勇营之在清代,自是中后期产物。并可确定言,为应太平军发展之际会而形成。追溯勇营之生成背景,实可推至较早之两个不同渊源。其正面成分较多者为团练,其反面相对之成分较多者即为绿营。然在此处只可保守说,勇营之生成,与团练、绿营二者有密切关系,实际上既非二者之合并,亦非二者之直接转化,实系另成一种完备之体系与制度。兹分述于后,以观其相关意义。
    甲由团练论至勇
    单就团练讨论,则团练之为何物?借何种情况而存在?自是一重大论题,在此只能概略描述,无法作精细分析。然无论往昔史事所呈现之诸般实体证据,以及前代人士所发抒之理论,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已有一种基层地方性之行政组织,就是所谓保甲制度。此处必须形容为行政组织,旨在划定界限,以区别其他多种不同性质之组织,虽然其功能并不止于行政方面。就中国地方基层组织而言,保甲制度是近代官绅学者所重视之制度,即令上溯至清初,并不曾有别种行政组织,以代替保甲形式之结构。有保甲制度而后,因其地方防御之功能,始有团练之组织。当然团练规模大小颇为繁杂,固不必尽出于保甲制度,亦不必依附保甲组织。然团练组织之构想,实自保甲结构脱胎而出,且系保甲武力形式之直接转化,当是可以断言。因是讨论团练,自不能不先言保甲。
    关于保甲制度,就清人广泛了解,认为是一种有效之基层地方组织。但各地实行情况,不仅效率很有出入,而且竟然有不少弊病。本文自不暇讨论其执行之实际细节,此处只需要了解此种组织结构、性质、功能之一般状况与原则,进而易于掌握团练之性质。关于保甲之组织基于众民自身结合之立场,一般原则所定: 一乡基本单位为户,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乡设乡约,保、甲、牌各设保长、甲长、牌长。徐: 《未灰斋文集》,卷七,第9页云:“旧章以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今本邑二十七铺,九十九保,大保七八百户,小保一二百户。旧设乡约保长,有捕盗催科之责,事事纷更,则多不变。”当然实际情形,并不求一定整齐,必要以十进位,大致则必符合保、甲、牌之系统结构。甚至名称亦有变通,实质上则与保甲并无二致。葛士: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八,第3页,杨士达:“保甲者,乡人所恃以无恐也。今虽通省奉行,保甲具文。近者海氛不靖,几于远近骚然,急宜整顿,以收保甲之实效。整顿不必拘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之旧。但随其村落所在,设立村长,村长之多寡,视村庄大小为准。立村长由公举不由官,务使各相董率,又发给印单,按户书其姓名习业,申禁令,严稽察,是虽未足以弭盗,实足以慑士寇之气,遏大盗之萌。”此处虽改换名目,实际则仍相沿保甲成法。就组织言,以中国农业经济之长久定居基础,此种编组系统,实至浅显易晓,而结构严密,无论乡村镇市,人口流动性不大,组织运用得宜,自能发挥很大效力。至若立于政府统治众民之立场,保甲制度实更具方便有效之条件。此所以使保甲成为一种地方基层行政系统之重要因素。民众编组保甲,其组织户名,均必须编造成册,并陈州县地方官衙。如此则州县保甲数量,全在官方掌握,自便于指挥管辖。尤其地方官又有许多事务发交保甲处理,更足见出保甲之利用价值。如此则在官方亦视此制度为治民之工具,而赞助鼓励保甲组织。盛康: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第5页,张声:“窃为保甲不兴,则有民者如无民,以民之气散而不聚也,以民之心异而不同也,以民之力分而不合也。于是守望不能相助,而外之盗贼易入,奸宄各自为谋,而内之盗贼易藏。地方多事,比比然矣。”由是可知官方以保甲为领有民人之借资。
    关于保甲之功能用途,自须更有充分了解,以见此种地方组织成立之意义。无论出自地方天然之需要,或官方所付予之责任,一有效之保甲组织,其在地方基层所负使命,在理论上言,不单是一自治之活动单位,而且有极广泛之目标。概括而言,保甲首领皆为土著,与州县之为流官不同,其责任持久而无限扩张,权力之运用,在一乡土中有极大自由。故其功能之发挥,有多方面性能,可以包罗行政性之催科赋税,徭役差遣。社会性之劝农资助,赈灾赒贫,旌孝宣善,睦族恤邻。防卫性之征集丁壮,守望相助,缉捕盗窃,防御抢掠。甚至一乡之学塾兴革,产业纠葛,斗殴私讼,水火灾变,亦均无不参与经划调解,过问地方大小琐事。如此则保甲组织实更成为地方基层上活跃而有效之单位。贺长龄: 《皇朝经世文编》,卷七四,第1页,李光型:“保甲者,分之极其细而不紊,合之尽其大而不遗。故必知地方之险易,村居之疏密,而后联比分甲,可行出入守望之政。知墩台驿递之远近,桥梁舟楫之所属,而后期会修建,可行奉公利济之政。知水土刚柔之性,山泽原隰之宜,而后区区别财,可行因地利民之政。知人民生聚之多寡,地利物产之盈绌,而后劳民劝相,可行农末相资之政。知闾里疆域之息耗,居民世业之贫富,而后诱劝蓄积,可行敛散赒恤之政。知姻娅族姓之相联,比闾同里之相属,而后读法讲谕,可行孝友睦姻之政。知田园家室之有赖,四民艺术之有托,而后分别勤惰,可行课督鼓舞之政。知刚柔知愚之异质,奢俭贞淫之殊习,而后旌淑别慝,可行劝赏刑威之政。是故一行保甲而政具举矣。”据此足以考见保甲制度之多方面功能。
    由保甲制度实际功能观之,治防一端*为显著,分量*重。当然州县上官可能运用之发挥为催科征敛之工具,但就乡土地方切身利害之天然需要,当以**盗贼维持治安*为迫切。因是保甲之编组,实可自然发展为一种地方基层之武力单位。这正是团练应时而生之天然条件。事实上团练之本原性质也正代表保甲之武力单位,军事形式。团练与保甲不但并非两歧两物,而实是一体之两种转化,可谓平时之保甲即为战时之团练。团练组织之原于保甲,清代人类多言之。如孙鼎臣云:“夫团练必自保甲始。保甲者,所以辑和其人心而整齐其风俗也,非贤士大夫不能任其事。昔周官之法,乡有大夫、州有长、党有正、族有师、闾有胥、比有长,皆以卿士大夫之贤者能者为之。以卿士大夫吏其乡而掌其政治军行而因之为将。无事则安其教,有事则听其令,如手足之捍头目,子弟之卫父兄,故散者聚之,聚者散之,举而措之,帖如也。”见盛康: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第2页,方积云:“每保正所管之地为一团,又合数保正或十数保正之地为一大团。每小团设立团长一二人或三四人,无论绅士居民,务须其人心地明白,晓畅大义,向来为一方之仰望者,始准议立,不必拘定资格,亦不得徇私妄举。其大团议立团总一二人或三四人,总理各团之事,所有大团团总,须各团公举后,访查明确,当面验试,如果可以胜任,再行给札饬办。”见贺长龄: 《皇朝经世文编》,卷八九,第9页,周金章云:“今与尔绅民约: 无论在城在乡,除家无长丁者不计外,户出一人,人备一械。每十户为一牌,设牌首一人,蓝旗一,锣一,灯一。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白旗一,锣一,灯一。十甲为一团,设团总副总各一人,红旗二,锣二,灯二。然团练发达扩张,遂弃去保甲之名称与原型,而另作组合之所谓团练,则在咸丰元年以后,实开辟一重要之发展途径,各省各地均有此类代表,并多壮大而构成有力集团,这种新形势,当是值得注意之一种转变。无事则昼夜逻察,严绝窝藏匪类之家。有警则远近同心,联为众志成城之势,一处鸣锣,万家接应;有盗必获,有匪必除,如是则保甲就而团练亦成。”见葛士: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八,第15页。
    团练性质为乡土武力,无论如何发展变化,始终不出此等范围。*基本因素,除其保甲之组织格局外,**与组成分子关系甚大。当时人葛士清举其定义本质,*足以概括乡土武力之实际。葛氏著《民团论》云:团练乡勇四字,每字各有实义,办此者能名副其实乃有利而无害。“团”则声势气谊皆宜团结。“练”则进退击刺皆宜讲求。“乡”则取土著之人而客籍流氓不得与。“勇”则取壮健之士而老弱疲病不得充。则练而不团,临事将各顾而不足恃。团而不练,临事将乱次而不足恃。乡而无勇,必至遁逃恐后而不足恃。勇而非乡,必至游勇客匪杂处而害更无穷。葛士: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八,第16—17页。
    又,王: 《团练说》:“团是团拢一气,你我相救,生死相顾,才叫做团。练是练器械,练武艺,练阵法究竟,练胆更为要紧。”见《王壮武公遗集》,卷三四,第17页。
    此二者,俱见团练定义之大致。虽然团练本之乡土,其**成员不出乡井,而在官方之州县守令,则自然形成为其直接上司。无论就乡村保甲以至团练之首领,于其自愿组合之际,必自然使此组织之一切详情细则、造册呈送州县衙门。至在州县长官方面,不但自居于督导监察地位而不疑,抑且有时竟直接指挥调遣,依为一州县有定数之武力。团练之受各级地方官督导指挥,清季史实,实无例外。出于团练之章程者,如徐云:“自团长以下及牌副,皆本团本甲本牌绅衿耆老公举其家道殷实、品行端方、才具明练者数人,以告于官。官择其尤者,给札饬办。”见《未灰斋文集》,卷七,第11页。出于地方官者,如咸丰湖南宝庆知府魁联谕团练示云:“或都、或村、或甲、或庙、或族,小团数里,大团数十里,各视其地所宜,总以声势联络为主。每团设立正副团长各一人,不拘绅耆士庶,公举明白事体、素敦信义者为之。视村甲户口多寡,每家出一人,或二三家轮出一人以为团丁,悉听团长管束。其姓名登记簿册,交团长收掌,听本府随时调查。不愿身为团丁者,准其雇募强壮妥实之人自代,不准以孱弱及外来游民充数,推避阻挠者,准公同禀官究治。”见盛康: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第10—11页。又如另一**之地方官朱孙诒,团练条规云:“团总、团长、团正,令各府州县详慎选举,报明本道,由本道牌委承充,并令各县榜示四乡,以杜假冒,但准其专司训练约束团丁,不得借端滋扰,干预公事,一切俱听地方官督率。”见朱孙诒: 《团练事宜》,第20页。朱氏除于各级团练**颁发委牌之外,并公布《遴选团总谕示》。其格式分见于《团练事宜》,第5页与第15页。此种情势,实表现出地方武力与官方之密切关系,其意义颇与保甲之地方组织一致,而尤足以显示一种微妙关键。就*高统治者清朝政府以至代表清室政权之各级地方长官立场而言,对于其所辖众民,有两种矛盾态度存在。**,原不希望地方上有有形之民众组织,旨在禁绝形成与**对抗之势力。但在一切管理、推展执行各项财税、徭役、防务等地方事务,又必须利用地方之有形组织,于是而主动赞同并指示编组保甲。自然利用保甲,更不免其主动监督管辖。第二,清朝**以至各级地方官守,尤其不希望地方上有有形之武力集团,惧怕其犯上作乱。但全无武力,则在维持治安,应付窃盗抢掠,甚至较大之匪伙所侵扰时,地方当局自必充分受害而无力抵御。由是政府又不得不鼓励其组织团练,使其略有防御能力,当然更不免主动操持权柄,严密控制。此两点即是保甲团练与官方间建立密切关系之基本条件。由此原始基础,往往又会演变为许多不同形式之运用,足以扩张地方团练组织之意义与功能。
    目录
    再版赘言
    叙录
    一、清代勇营制度
    二、“练军”的起源及其意义
    三、胡林翼之志节才略及其对于湘军之维系
    四、曾国藩经营湘军之艰难遭遇及其心理反应
    五、曾国藩与李元度
    六、由墨从戎论湘军将帅之志节及其军容之维系
    七、湘军军系的形成及其维系
    八、咸同之际江南官绅借兵助剿的经营及其影响
    九、咸同之际江南官绅诱降太平军之经营及其意义
    征引书目
    编辑推荐语
    卖点:
    1.本书乃王尔敏先生在清季军事史领域的代表作,对晚清军事制度的沿革与迁变多所说明,言之有据,持之有理,不作虚泛之言,体现王氏著文一贯扎实严谨的风范,成为清季军事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书目。
    2.此书是“王尔敏作品系列”中之一种,此前所出几种得到学界与读者的一致好评。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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