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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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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 作者:余明勤 郑尚元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847
  • 出版日期:2008年10月01日
  • 页数:228
  • 定价:¥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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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是由兼具深厚劳动法理论功底与丰冒买务经验的法律专家执笔而著。全书采用“条文主旨”、“条文释义”、“应用提示”的体例分项对条例逐条注解,既对法条背后的理论娓娓道来,又对条例的现实应用予以点拨,并对疑难点举案说明,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是学习培训的好教材,也是研究、应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好指导、好参考。
    文章节选
    **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于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都有相应的职责。政府通过对相关部门的领导与督促,对于从宏观角度,从全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职责,政府可以协调相关部门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例如,建筑业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而建筑业的管理和监督是由政府建设部门负责的,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部门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尤其是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建设部门起了很大作用。众所周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相对较低��今后,督促建筑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部门应发挥相应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职责。政府通过协调劳动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对在建筑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相应的职责。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包括**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在不同层级上,贯彻《劳动合同法》所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职责,肯定有差异。例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角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乡镇人民政府则通过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相关服务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将起到主力军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和地区都设有劳工部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一直设置劳动行政部门,尽管其名称上有变化,但履行劳动行政管理,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上没有太大变化。2008年经机构改革后整合而成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即是**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该部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省级以下,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并没有完成机构的整合,相信随着时问的推移,也会逐步完成机构整合。……
    目录
    说明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的界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权限】
    第五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六条 【用工不满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
    第七条 【用工满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
    第八条 【职工名册】
    第九条 【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
    第十条 【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
    第十一条 【合法协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适用标准的确定】
    第十五条 【**期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条 【代通知金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退休】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合同终止补偿】
    第二十四条 【离职证明】
    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的禁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支付工资、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适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国务院法制办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编辑推荐语
    权威:实践经验丰富并参与立法进程的专家编写。
    即时:**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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