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贾任的承担不同
1.公共行政组织通常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宪法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主体实施的职权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宪法责任是公法主体实施的职权行为侵害了宪法保护的社会秩序或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两��仍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责任的特殊性,那就是只有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才能够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能够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可以允许一定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的授权而具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当被委托组织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时,委托机关在承担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之后,如**赔偿责任,就可以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追偿。
本书是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化的法律对策研究》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研究》的*终成果,它的由来和产生并不容易。
自1999年11月罗豪才教授来我校讲学提出应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法研究以来,由笔者曾负责的我校宪法及行政法学学科就把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和领域,随后并受到了我所在的西南法理学博士点的重视和认同。这些年来,我校教师和研究生已发表了一些相关学术论文,并已有不同年级的10来位研究生选择了写作这方面的硕士学位论文且通过了答辩。2001年,由我主持申报和承担了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化的法律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