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金融资产减值
4.5.1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企业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②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③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严重(下降幅度超过20%)或非暂时性(公允价值持续低于成本超过6个月)下跌。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上市公司将全面实施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该体系构筑了以基本准则为主导、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为具体规范的我国企业会计标准框架。它创造了既坚持中国特色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会计准则模式,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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