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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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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373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37
  • 定价:¥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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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
    文章节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三)关于国有财产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所有的基础设施,**机关和**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等;并规定,**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关于**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因此,具体行使**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财产,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专属于**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关于集体财产
    物权法依据宪法和现阶段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编总则
    **章基本原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
    第五条物权法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所有
    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所有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专有部分的权能
    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条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有害物质排放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

    配套法规
    附录
    ……
    编辑推荐语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担保法、土地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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