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审终结报告的含义
预审终结报告(又称结案报告)是公安机关预审人员通过大量的刑侦询问,对案情有了清晰而完整的了解后,准备终结案件调查刑侦,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汇报案件查明的情况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意见,呈请有关领导审查批准而写作的法律文书。
预审终结报告也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以案件始末为写作对象。那些刑事案件比较小的、简单的、缺少典型性、没有总结价值的案件,可以不写预审终结报告书,而直接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三)预审终结报告的程序原则
1.它是案件调查刑侦终结写给公安机关领导的总结汇报,又是报告给上级领导请求批准的法律文书。
2.预审终结报告得到批准后,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要立即写作起诉意见书,向案件处理的另一个阶段过渡;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写作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呈请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
3.预审终结报告也要报请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相同于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或特大刑事案件还应集体讨论决定。
4.构成刑事犯罪的在预审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其他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进入诉讼阶段。
在中国写作史上,曹丕无疑是个无法回避的人物。他至少有两件事是开了风气之先的:一是他**次强调了“文章”之重要,说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非常“到位”,对后世发生了深远影响;二是他*早将那时文章分成“四科八体”并撮述了其“特征”,“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请注意,这“四科八体”中竟有六“体”都是现在所谓的“实用文”,那他所言“文章”重要、乃“不朽”“大业”云云,其“所指”也就不言自明了!
其实,“实用文”在人类社会日常生活中之**重要,之须臾不可离,从来如此。但在我国长期的农业文明及其向前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里,“实用文”不仅体式有限,应用不广,而且发展缓慢。据我所知,直至解放前后这一段漫长的时期里,“实用文”直指的是诸如日记、书信、告示、笔记、演说词及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新闻通讯、学术论文等少数常见实用文体,而且在许多人眼里地位并不高.也不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