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 总 则
**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保证**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
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
量。**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阴青少年吸
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
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烟,名晾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
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
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公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
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
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
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