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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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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076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79
  •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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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文章节选
    (2)受要约入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说明性条款。此种说明性的条款只是对原有要约内容中不明确的部分进行澄清解释,不得超出原有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3)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建议性条款。是否接受这些建议性条款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并且不影响当事人之问就要约内容达成的合意。(41受要约人在承诺中修改_了要约中的某些非实质性条款。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解
    本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到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因为合��已经成立,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字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本人,代理人经过授权也可以代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所签字或者盖章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名称或者姓名。
    应用
    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条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章一般规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闸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十九条债权让与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辨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配套法规

    ……
    编辑推荐语
    专业导引 围绕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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