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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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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083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187
  • 定价:¥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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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我国《产品质量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加全民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的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需要的适用性、**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调整平等主体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特殊的民事关系,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调整政府及其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行政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规范范围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建设工程。
    《产品质量法》适用对象
    (1)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
    文章节选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
    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一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人身饬害的赔偿范围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十五条**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机关**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2006年4月29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5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7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2月27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15日)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2002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1月13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

    附录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卡(参考文本)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质量监督检测**名录
    ……
    编辑推荐语
    专业导引 围绕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可条例,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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