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建设工程**生产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条 【鼓励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推进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设施等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有关资料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等出租单位的质量保证义务】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等的安装拆卸】
第十八条 【特殊机械设备等的检测要求】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结果的保证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生产的责任人及其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责任和配备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实施总承包时总包与分包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编制方案、论证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技术人员的说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措施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设置、选址、临时搭建的建筑物要求】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的环境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的**保障权】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规范】
第三十四条 【**防护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与登记】
第三十六条 【施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危险施工保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