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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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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 作者:孙鹏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49493
  • 出版日期:2004年05月01日
  • 页数:396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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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03649493
    • 作者
    • 页数
      396
    • 出版时间
      2004年05月01日
    • 定价
      ¥25.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本文共分为六章,**、二章研究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第三、四章研究物权公示的方式,第五、六章研究物权公示的效力。
    **章讨论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的两种结合模式,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本章通过比较法国、日本与德国、奥地利、瑞士在物权变动与公示制度上的差异,描述了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的二元立法对立。不过,这种二元立法对立的理论色彩超出实践意义,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正呈现出不断融合之势。一方面,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上,出卖种类物、将来物或他人之物时,所有权并不随意思表示的一致而移转。立法还允许当事人就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为特别约定,以排除意思主义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公示要件主义,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形式日益软化,特别是在动产物权变动,由于间接占有、观念交付等概念的引入,其"形式"已不成其为形式,其法律效果与公示对抗主义几乎不再有什么区别。尽管如此,也不能对二元立法间的差别全然不见,多角度地审视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判断二者在立法政策上孰优孰劣,仍有价值。公示对抗主义有助于交易的便捷,*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但在制度逻辑上却存在着一系列不可克服的矛盾,且难
    目录
    导论
    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关系论
    **章 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
    **节 公示对抗主义
    一、法国法
    二、日本法
    三、英美法
    第二节 公示要件主义
    一、德国法
    二、奥地利法
    三、瑞士法
    第三节 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的关系
    一、公示对抗主义向着公示要件主义的“位移”
    二、公示要件主义中形式的软化
    第四节 对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之评价
    一、公示对抗主义优于公示要件主义?
    二、公示要件主义优于公示对抗主义
    三、公示要件主义之优化
    第二章 物权公示与物权行为
    **节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一、物权行为理论之缘起
    二、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之争概览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构成
    一、关于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第三节 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事实判断
    一、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二、“客观的物权合意”为独立的意思表示?
    三、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四、无因性的相对化:物权行为理论的救世主或掘墓人?
    第四节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判断
    一、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便捷
    二、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明晰
    三、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公平
    四、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体系建构
    一、物权行为理论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总则
    三、物权行为理论与无权处分
    四、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五、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制度
    六、物权行为理论与所有权保留制度
    七、物权行为理论与他物权的设定
    第六节 物权公示制度与物权行为之关系
    一、公示对抗主义(意思主义)下本无所谓物权行为
    二、物权行为非同于公示要件主义(形式主义)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无须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
    物权公示方式论
    第三章 不动产物权之公示:登记
    **节 登记概述
    一、登记之沿革
    二、各国登记制度
    三、登记之性质
    四、登记能力
    五、登记审查模式
    六、登记请求权
    七、登记机关
    八、登记的有效要件
    九、登记机关的责任
    第二节 登记类型
    一、登记之分类
    二、预告登记
    三、异议登记
    第四章 动产物权之公示:占有(交付)
    **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性质
    二、占有的构成
    第二节 占有的物权公示机能
    一、占有的确定:不断虛化的标准
    二、观念之占有
    三、从观念占有到观念交付
    四、占有(交付)的物权公示机能
    物权公示效力论
    第五章 公示的对抗力
    **节 公示对抗力基本问题
    一、登记对抗力的含义
    二、第三人范围概述
    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四、未经登记即可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第二节 不动产二重买卖
    一一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制度设计之比较
    一、不动产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二重买卖均未办理登记
    三、第二买受人取得登记
    第六章 公示的公信力
    **节 公信力的一般原理
    一、公信力的合理化说明
    二、公信力与权利推定效力
    三、登记的公信力
    四、占有的公信力
    第二节 无权处分
    一、比较法的考察
    二、无权处分的内涵与外延
    三、我国学者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解释论
    四、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效力未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制度沿革及在各国的运行轨迹
    二、善意取得制度正当化之依据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结论
    主要参考书目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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