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的设置】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内容】
第九条 【提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
卫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保卫**单位】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单位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对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第十八条 【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享有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
附: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9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94年5月12日)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99r7年10月5日)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980年6月4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