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为了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改善公安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1996年9月10日,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的原则、程序、考试科目作了明确规定;2000年5月25日,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强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人民警察,要做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其他部门或省级以下地区不再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人事部、公安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内容、教材,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录工作。2001年1月,公安部政治部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特点,组织编制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内容、范围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