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首先,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裁判来解决纠纷,当事人对整个诉讼过程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其次,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第三,调解更加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调解具有简便、**、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方法灵活,能
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只有当事人双方*清楚纠纷的真相和其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当属*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也*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因此也有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正是基于调解的巨大优越性,诉讼调解——这一根植于中国的司法实践,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沧桑变化,具有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发展诉讼调解制度,*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总结分析各地诉讼调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