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无须加害入主观上有过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过失推定责任。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度增长时期,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设施的数量、质量差,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大众交通**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消灭交通灾害,我国制定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法》。在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上,国人表现出**惊人的“平等”欲望。短短几个月,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发表高见,批评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其实,这些意见不过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对所谓无过失责任类型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争论与疑问在社会上的反映而已。那些问题曾给实务带来不良影响,有些地方甚至制定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