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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配套规定——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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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配套规定——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13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1823465
  • 出版日期:2004年08月01日
  • 页数:151
  • 定价:¥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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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业界人士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自出版至今已达到的150种左右。这在满足读者各取所需的同时,也给读者的快速查找带来一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热忱为读者服务”的宗旨,我们在保持原有丛书不变的同时,从中精选出发行册数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律,推出“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丛书。
    本套丛书除了秉承“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内容、全面、使用方便、价格便宜、修订及时、书脊上书名,统一编号等特点和做法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做了努力:
    1 采用便携本的形式;
    2 缩小字号,补充内容,增加含量:
    3 每本书都分为“主体法”和“配套规定”两部分,各主体法加注条文主旨。
    4 主体法的条旨均上目录
    5 定价统一为10元。
    目录
    一、主 体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章 总 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便民原则】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三条 【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权】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内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一条 【依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十三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中的除外事项】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r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 【变更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十条 【延续行政许可程序】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节和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四条 【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五条 【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六条 【当场予以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配套规定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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