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人格权法
**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一项创举
一、人格权法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这种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关,关系到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和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格权与身份权构成人身权,与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另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即财产权,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成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而在人身权中,*重要的部分就是人格权。
首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基本上都概括在这两类民事权利之中。财产权,主要是指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以及以利用他人财产而创造财产利益的他物权。债权历来被认作消极的财产权,与物权这种积极的财产权一��,构成完整的财产权,因而债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被财产权所概括。只有少数民事权利不是单纯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是由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种基本权利结合起来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既是无形财产权,又是人身权;继承权是因身份权而发生的财产权。这样的权利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和内容。
其次,人格权历来受到民法的重视。在古老的罗马法中,法律就赋予自由人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完整的人格权。立法强调这种权利,以自由人真正享有做人的完全资格。在资产**革命初期建立的近代民法,一方面过于强调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宣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观念广泛扩张;另一方面则对人格权的重要性有所忽视,认为人格平等乃是交易和占有财产要求的产物,乃至于主张“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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