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罚是*严厉的法律制裁,是社会的*后防线。由于刑事诉讼的这一特性,对证据、证明问题提出了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在质和量上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上要做到“事实清楚”,才能认定指控的犯罪成立。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正确地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既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前提,也是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特定时期和环境中的人在具体的认识活动中取得的认识成果只能是相对真理,但包含有**真理的成分和颗粒。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刑事诉讼实践,就是刑事证据所追求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我们不能完全达到对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客观认识,但根据刑事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再现犯罪事实,尤其是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某些基本的犯罪事实。而这里的客观真实只能是相对的,是一种法律真实,而不能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