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本书对宗教定义的规定
一、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对宗教的各种类型的规定,都离不开“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具有超人间、超自然的“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在宗教体系中构成核心的本质的因素,但并不构成宗教的全体。因此,关于“神”观念的定义不能作为宗教的完整定义。宗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包含有比“神”观念更为广泛的内容。
支配着人们生活的外部力量,或者是具体的,或者是不具体的。无论何种情况,一旦它被人们的幻想超人间化、超自然化以后,它就变成了某种神秘和神圣的东西。这种虚幻的宗教观念要想成为��众共同崇拜的对象,就不能始终局限在主观的幻想世界之中,而必须把它表象为信众可以感知和体认的感性物。因此,各种宗教几乎都是把其所信奉的神圣对象客观化为某种具有感性的象征系统。原始宗教所崇奉的图腾、氏族祖先、自然物和自然力,多神教中各种形象的神灵,都是神灵观念的感性象征。天主教神学家虽然把他们的上帝抽象化为无形的精神性存在,但同时又把十字架、圣母像、圣徒遗物之类作为上帝的象征和神圣事物;把耶稣基督说成是“道成肉身”和“上帝之子”,这实际上也是把他作为上帝和圣灵的感性象征。伊斯兰教谴责一切偶像崇拜,但真主却偏要通过某个具体的人(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来传达他的启示。而且圣城麦加的克尔白神庙还要供奉一块黑石头。至于佛教寺庙中佛和菩萨的偶像更是多得难以计数。
有了宗教崇拜的偶像或其他象征表现,还必须有宗教象征物的安息之所、供奉之地,以便为信仰者提供宗教活动的场所。于是,金碧辉煌的寺庙、巍峨壮丽的教堂便傲然矗立在大地上,虚无缥缈的神灵便具有了物质存在的形式。这说明宗教的神并不仅仅是信仰者的主观观念,它已被客观化、物态化和社会化了。这种客观化、物态化和社会化的情况进一步体现在宗教信仰者的行为之中。
宗教信仰者的行为是信仰者用语言和肉体进行的外在活动,它是内在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感情的客观表现。一定的宗教观念和一定的宗教感情总是相伴而生。当人们把异己力量表象为超人间、超自然力量时,也伴生了对这种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敬畏感、依赖感和神秘感。情动于中而形之于外,发之为尊敬、爱慕、畏怖、乞求、祷告的言辞,表现为相应的崇拜活动。各种宗教都通过一定的仪式把这些原为自发而且分散的宗教行为规范化、程式化,并附加神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