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说,西塞罗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结合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希腊各派学说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论**》和《论法律》两部著作中分别对**学说和法律理论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根源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种社会性,需要**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以“共和国”的观念取代希腊人的城邦观念,认为**是“人民的事业”,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体”。西塞罗认为,**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制和民主制,但这三种单一的政体很容易蜕变成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惟有将这三种政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约、均衡和调和各方面的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政体。在《论法律》中,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他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