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1.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辞退?
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化妆品公司的一名职工,已经在化妆品公司连续工作了三年,但是2006年9月9日,化妆品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6年10月9日,公司与刘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刘某对于公司这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服,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请问刘某的申诉能够得到支持吗?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公司就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一事,与刘某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刘某已经是单位职工,如果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刘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也有权接受相关的工作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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