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孔丘
“凡立言,先正所用之名以定义之所在。”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包括刑法学研究领域对方法论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但很多学者自觉不自觉地混淆了方法与方法论的概念。为了防止误读和可能造成的理解混乱,在展开量刑方法论的研讨之前,本文先把这一基本的概念性问题搞清楚。
一、方法与方法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英国**哲学家培根(FrancisBacon)曾将方法与灯笼相比较,他认为,“就是瘸子,如果他带着灯笼沿着道路前进,也会比那些在没有道路的情况下奔跑的人走得还要快。”由于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终命运,可以认为一切理论探讨,*终都可以归结为其研究方法论的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该学科的重大突破。因而刑法研究乃至作为刑法适用之一的量刑研究必须要先解决其研究方法的问题。
(一)方法
何谓方法?一般认为,“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它由“遵循”和“道路”两部分组合而成,意为“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或者“遵循某一道路,即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按一定的顺序所采取的步骤。”在古希腊神话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有时则象征着“取胜之道”。而在当今的英语系**,方法通常被定义为:“做某件事或为做某件事的方式、技术或过程”,或者“做任何事的方式、模式、程序、过程……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在我国古代汉语中,是把“方”作为“法”(《易经》)和“术”(《左传》)来理解,意思是获得知识的手段,如宋人韩愈就有所谓“为之奔走经营,相原隰之宜,指授方法”之说。在现代汉语中,方法一般在工具意义上使用,指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门路、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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