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完善
【内容提要】我国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因一直以来适用与其他案件相同的普通程序,难以满足死刑案件程序法理的要求,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也有相当差距。为了建立死刑第二审案件公正审理所需要的程序空间,本文提出死刑案件第二审应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且其审理范围受**审审理范围的限制。
【关键词】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开庭审理审理范围
尽管国内对死刑的适用历来重视,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有“死刑复核程序”的专章规定,但对死刑案件第二审这一重要的诉讼环节,则一直以来与其他案件适用同样的普通程序,相对于死刑案件基于自身的重要性及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特殊要求而言,这些规定因为比较粗疏,而显得违背死刑案件应有的程序法理。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情况也有深刻的认识,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开庭规定》)即是实务界对此已予以重视的一种反映。这一专门针对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特殊的关注,对于完善我国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开庭规定》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加强了对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具体可操作性规定,是对以往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保障不足的弥补。
然而,考虑到死刑案件第二审的特殊性,考虑到对被宣告死刑的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的价值,对比联合国相关文件中与死刑有关的内容所反映的“死刑应当通过正当程序适用”的基本精神,《开庭规定》尚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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