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目前经济法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较有代表性的有:其一,**协调论的观点(北京大学杨紫煊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其二,**调节论的观点(武大漆多俊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认为**调节经济有三种方式:强制、参与和促导,依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①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关系;②**投资经营管理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其三,管理协调论或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论(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现代经济法并非单纯的干预法、调控法,中国经济法除了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外,还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其四,意志经济关系说(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意志,“纵”、“横”统一于经济和**意志相结合,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其五,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干预的经济关系。包括:①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②市场调控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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