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律所表现的是被上升为**意志的统治**意志。宪法作为**的根本法,它所表现的也是上升为**意志的统治**意志。但是,统治**不能随心所欲地表现自己的意志,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意志。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①这里所说的“**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是指各种政治力量,包括**力量、各**联合的力量、同一**内部各种政治派别的力量以及不同**的各种政治派别的联合或者分化后的力量。因此,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首先,宪法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宪法是**统治的工具,所以必然代表统治**的意志和利益,而不可能代表全民的意志和利益。这也就是宪法的**性。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都是如此。
其次,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纵观各国宪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宪法,其内容也未必相同。决定这种差别的因素很多,但*具实质性的因素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实际情况。
*后,当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此类变化有的是根本性的变化,例如,无产**革命推翻了资产**的统治,宪法就要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无产**宪法代替资产**宪法。另一种变化属于非根本性的变化。例如,法国自1791年制定**部资产**宪法以来,曾经有过13部宪法,它们虽然从根本上说都是资产**宪法,但其内容由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变化发展。
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全面的。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只着重于某个侧面,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只表现关于民族方面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和一般法律相比,具有全面地、集中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特点。
(二)从宪法的价值追求看,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以限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可以说制宪、行宪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使人民生活得更幸福,离开了这一目标,宪法就失去了其价值追求的方向。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说明宪法具有权利保障书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