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基本人权的历史
Ⅱ人权宣言的普及
5 一八三一年的比利时宪法
一七八九年的法国人宣言,之后对于欧洲诸国宪法典的成立、发展,发挥很大的作用,在一八三○年法国七月革命影响下,于同年十月宣告从荷兰独立的比利时,以一七九一年与一八三。年法国宪法为典范,在翌年(一八三一年)二月通过宪法。此宪法后经数度修正,在规定“比利时国民之权利”的第二编(第四条至第二十四条)诸规定中,虽不见前述美、法宪法那种自然权的思想,但此宪法对于后来的十九世纪宪法,特别是后述的德国宪法,有所影响。
6 一八四九年的法兰克福宪法
十八世纪初的德国,受法国革命的影响,在Westfalen与Bayern等地,制定包含有基本权规定的立宪君主主义宪法,之后受到一八四八年法国二月革命直接影响所产生的所谓《德国三月革命》,产生了对德国近代具决法性意义的宪法上之成果。
(1)一八四八年三月五日,西南德五十一位政治家聚集于Heidelberg召开会议,在基于该会议决定所设置的预备议会之审议中,列举一系列自由权,作为制宪时的要求,其中亦包含工作的保护、教育的保障这种在**称为社会权的规定。此外,依德意志同盟议会的议决,设于法兰克福的十七人委员会的宪法草案中,亦列举题称为“德意志国民之基本权”的十八条基本权规定,其中亦包含*早出现于前揭比利时宪法(第二十二条)的“书信秘密”。但制宪作业于五月十八日移往在法兰克福Paul教会集会的“国民议会”。召开由成年(满二十一岁)男子以普通选举方式选出的五百八十五名议员所组成“制宪德意志国民议会”。常任委员会首先从有关基本权的规定开始审议,经冗长的审议后,好不容易于一八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公布“关于德意志国民基本权之法律”。其中虽亦有主张应采纳法国宪法的《人权》(Menschenrechte)概念之争论,但*后系采用《基本权》(Grundreehte)的概念,此种用语被继受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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