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案例评析
综述
《政府采购法》的**章是总则。该章规定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模式、政策目标等内容。本章内容是政府采购概括性的条文,严格地讲,政府采购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都能够在这一章中找到相应的根据。但直接涉及本章相关规定的纠纷,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的适用纠纷、涉及政府采购原则的纠纷、政府采购模式纠纷、涉及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纠纷、政府采购回避纠纷等几类。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纠纷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的主��包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来源限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且要求属于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但相关操作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纠纷。
首先,对采购主体有不同的理解。虽然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看,已经明确“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购买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生产行为(为制造某产品而购买,非消费性的),其资金来源多元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所以,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不宜将企业纳人政府采购范围”①。但是,实践中的复杂性在于,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承担着公共采购的职能,如许多市政工程,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许多人将这类采购理解为政府采购。笔者认为,解决此类分歧的关键在于:应当严格区分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当政府以公共采购为目的,将财政性资金交给某一企业时,实际是在进行一项服务(采购项目管理)的采购,这个过程应当属于政府采购。目前,许多地方实施的建设项目“代建制”即属于此类采购。一旦公共采购项目已经交给某一企业后,企业为了该项目再进行的采购则属于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市场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正在随着政府采购额的扩大而不断深入。从节约财政支出到推进廉政建设,从采购国货支持国内产业发展到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迎接开放市场的挑战,自2003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多以来,政府采购领域的动态与法律实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所有能够供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市场经营者,在关注2007年里有约4000亿采购需求量的潜在客户们是如何签下一张一张订单的;以提供税收方式成为政府采购支出主要*终支付者的普通公众,在关注财政性资金是如何被一笔一笔花出去的;而作为采购人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在关注他们所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是如何一步一步落实的。从某种角度来说,只要他(她)愿意,几乎所有人都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一个角色,而这些潜在角色在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时,需要共同遵循政府采购所特有的法律规则。
从学习了解到熟知掌握政府采购规则的捷径,是观摩这些规则在实践中是如何被运用的,而本书为有意深入体会政府采购规则的政府采购管理者、从业人员、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各类供应商乃至对政府采购规则感兴趣的学习、研究者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本书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实践与*新发展,从全国各地开展的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精心挖掘整理了48个典型的政府采购案例。全书参照《政府采购法》体例共分9章,每一章均将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加以综述,进行法律性质界定及防范处理要点提示,之后引入实际发生纠纷或争议的案例。每个案例都分为案情摘要、处理结果和分析评论三个部分,虽然案例材料本身可能长短不一、角度各异,但相关分析评论均力求做到观点明确、有说服力,在适当之处亦会不揣陋见阐述编者的观点。通过这些案例介绍及理论分析,以全面总结政府采购法律实践经验,并结合理论与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评述,澄清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理解与适用的误区,辨析制度规定的设立宗旨与操作要点,并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